我在一家汽车4S店工作,签的一年合同,到期时间是2010年10月19日,现在是4月21日,由于工作内容越来越多,但不涨工资,我想提出辞职,(之前有几个同职位的女孩辞职,是当天提交书面申请,第2天就办手续走人的)但是合同中写了,辞职的话要提前一个月交书面申请。
问题1:我如果想辞职的话,交了书面申请,公司有可能让我第2天就办手续,也有可能让我一个月后办手续是吧?(目前人手不够,我感觉公司会按合同办)
今天新来了批新人,岗位和职责一样,但她们几个合同上写的是试用期1500转正2000。而今天之前来的这个岗位的员工,工资是试用期1200转正1500。我们几个老员工问了人事,人事说是公司新规定,从新来的这批开始,试用1500转正2000,而我们这几个老员工的工资不变。
问题:请问这公司侵犯了我们的权益吗?因为职位相同,工作内容和时间都相同。
这个公司我们这个职位每天的上班时间为,早上8点45前打卡,下午5点45后打卡。中午20分钟吃饭时间(吃饭也要打卡的,不能超过20分钟),吃完饭就回去继续工作,没有午休。
那么我们的工作时间是不是一天为8小时40分钟呢?
劳动法规定的每天不能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的算法,是不包括午休时间光是工作时间吧?我们吃完饭不能休息,就得回岗上班。
问题3,这样的工作时间是否违法呢?中午没午休。我们可以提出仲裁吗?
还有一点,公司要求我们这个岗位每天都得安排一个人员值班到至少18点,有客户在的话,什么时候客户走了,什么时候我们才能走。这多出来的值班时间,算做加班吗?该给我们加班费么?不给的话是否违法?能提出仲裁么?
谢谢各位了,本人对劳动法不太了解,不想被公司侵犯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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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点,从签了合同之后,公司没有把其中一份给我们员工,他们手里拿着两份! 我要过,人家一直拖着不给。他们为什么这样做?这样的情况是否违法?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