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型的外资企业2001年开始获利,经查,2001年至2005年有偷税行为。现在在核定其应纳所得税时,税务部门未给予其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理由是该公司没有事先申请享受该政策。请问:外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是否需要事先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