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裁决规定的复议.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前,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沈某于2009年7月17日收到拆迁裁决,人民政府2009年8月17日作出行政强拆决定书,沈某于2009年8月27日,以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诉行为违反法定程序.2010年1月中级法院作出不支持原告的判决.
问题
1.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2.中级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3.复议.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前(沈某还尚未进行复议和起诉),拆迁裁决是否已生
效? 拆迁裁决是否可以作为人民政府行政强拆决定的依据?
4.拆迁裁决所称的60天复议,90天内起诉,是否属于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司法
行政救济时效? 在这时效期限尚未届满前,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是
否属于行政侵权? 违反法定程序?
希望专业人士给予解答,最好提供第4问题理由所适用的法律条文,谢谢!我会加分追偿!急迫等待!
沈某在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书前,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裁决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尚未结案,根据行诉法66条规定,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才可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条文精神: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及"不自觉履行"三个条件并列具备时,行政作出机关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行诉法解释94条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内容! 本案中 沈某先进行复议,后对复议不服才起诉的,在行政裁决诉讼的审理尚未结案的情形下,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书,并对沈某房屋实施了行政强拆的行为!问: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书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属于行政侵权?行诉法解择94条规定:行政行为被起诉后,不予执行!

1.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你这里有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其一是拆迁裁决,是行政征用;其二是强拆决定之后的强拆行为,是行政强制执行,法理上称为代履行。至于你所述的强拆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应从以下来分析:
一,在强制拆迁决定以前,行政机关有没有发出告诫?告诫书的内容有当事的基本情况、明确履行期限、明确执行方式、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
二,强制决定书的内容与上述差不多。
如果两项都有,就不构成程序违法。
2.中级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从你所述的情况来看,中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3.复议.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前(沈某还尚未进行复议和起诉),拆迁裁决是否已生效? 拆迁裁决是否可以作为人民政府行政强拆决定的依据?
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不存在无效因素,经送达领受后即发生效力。与是否复议起诉没有关系。复议和起诉只是有可能导致其执行力的停止,而且,有且只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才会导致其执行力的停止。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拆迁裁决当然是强拆决定的执行依据。行政诉讼法6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此处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拆迁裁决,依法强制执行是强拆决定。)
4.拆迁裁决所称的60天复议,90天内起诉,是否属于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司法行政救济时效? 在这时效期限尚未届满前,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是否属于行政侵权? 违反法定程序?
这里有一个问题。“拆迁裁决所称的60天复议”你是对拆迁裁决的行为不服?还是对强拆决定的不服?如果拿着拆迁裁决起诉人民政府的强拆决定。法院怎么也不会判决强拆决定行政程序违法!!!
另外,强拆行为(决定只是一种表意)是否属于行政侵权与诉讼时效无关。只与其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合理必有必然联系。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此处的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法,不是独指行政诉讼法)、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合理性是一个裁量性问题。行政诉讼一般不予审查。
同时,仅以时效抗辩其程序违法也无法律依据。
从你问题的补充来看,问题核心是行政诉讼法66条的理解与适用。
我们可以这样去理解行政法: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这与民法上的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是相反的。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而行政机关进行了某一行为, 我们就说这一行为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从而构成行政违法,注意,行政违法不仅仅是程序违法,还包括了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越权等。
沈某在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书前,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裁决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尚未结案。这里你的表述不清,据我所知,对一行政行为不能同时又议又诉的,只能不服复议而诉,或不经复议而诉。
如果相对人真的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那么行政机关是不能在没有结案的情形下作出强制执行措施的。这是行政违法,而不是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从你的提问中,我认为是进行了两个诉讼,
一个是沈某于2009年8月27日,以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诉行为违反法定程序.2010年1月中级法院作出不支持原告的判决.
另一个是沈某在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书前,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裁决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尚未结案。
如果是这样,中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应该在行政裁决案结案之后才能审理强拆决定案。即中止审理;或根据案情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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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23
那种强拆决定应该是违法的,法院不支持的理由要具体分析。 这类问题很专业,维权阻力也很大,不同一般案件,应该聘请正直内行的律师办理。如有必要可以再电话联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3-29
具体的法律依据一时很难查到,但是我可以答复你的问题:
1、不违法。因为拆迁裁决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影响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2、没有看到具体判决,但是基本上是正确的,理由同上;
3、已经生效;可以作为依据;理由同1;
4、更正一下:诉讼期限是3个月不是90天。属于你说的时效。但是由于1的原因,目前不属于侵权,也不违反法定程序。如果要说一个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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