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于2009年7月17日收到拆迁裁决,人民政府2009年8月17日作出行政强拆决定书,沈某于2009年8月27日,以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诉行为违反法定程序.2010年1月中级法院作出不支持原告的判决.
问题
1.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2.中级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3.复议.起诉期限尚未届满前(沈某还尚未进行复议和起诉),拆迁裁决是否已生
效? 拆迁裁决是否可以作为人民政府行政强拆决定的依据?
4.拆迁裁决所称的60天复议,90天内起诉,是否属于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司法
行政救济时效? 在这时效期限尚未届满前,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是
否属于行政侵权? 违反法定程序?
希望专业人士给予解答,最好提供第4问题理由所适用的法律条文,谢谢!我会加分追偿!急迫等待!
沈某在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书前,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裁决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尚未结案,根据行诉法66条规定,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才可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条文精神: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及"不自觉履行"三个条件并列具备时,行政作出机关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行诉法解释94条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内容! 本案中 沈某先进行复议,后对复议不服才起诉的,在行政裁决诉讼的审理尚未结案的情形下,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书,并对沈某房屋实施了行政强拆的行为!问: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强拆决定书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属于行政侵权?行诉法解择94条规定:行政行为被起诉后,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