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利类型和性质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身为农村人,农村土地也就是安身立命的根本,身边也不乏因为农村土地产生纠纷的案例。就在前段时间,还有人为了那“一亩三分”地,跟邻居大打出手,甚至闹上了法庭。这些事是可以避免的,只是有很多的朋友都把 农村土地承包 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混淆了,这就造成了很大的困扰。为了能够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大家有必要弄懂这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权利性质不同 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权利内容的不同 1.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 2.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三、取得时间不同 1.土地承包权自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而取得,直接的依据是农村 集体户口 。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依据是承包合同。 四、权利期限不同 1.承包权的起止时间是具有该集体组织成员的身份时起到该集体组织成员身份丧失之日止。 2.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依据承包方式的不同而有以下两种: ①家庭方式承包的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期限是耕地三十年,草地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地经林业部批准可以延长;②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的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权利期限依据合同约定,其他土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五、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 1.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 六、继承方面的区别 1.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 户口所在地 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简而言之,承包权的得与失只与村集体成员资格有关。 2.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其同一 户口 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林地可以继承。以其他方式承包的经营权,承包期内继承人是可以继续承包的。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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