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

如题所述

职业病是大家都不喜欢出现的疾病,往往是一群干着同样活的人然后会出现同样的疾病,比如煤矿工人经常出现肺矽病的情况,再有鞋厂的工作人员常常出现鼻炎或者血液疾病,这些都和他们工作的环境以及生产过程中接触到的有害物质有关系。六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因素:化学因素是最常见的职业病的危害因素,比如粉尘、铅以及苯等都是可能引起职业病,甚至会引起化学物质中毒的严重现象。
2、物理因素:噪音、异常的天气条件和电辐射、电离辐射、紫外线、激光等都是物理因素,比如经常处在噪音缓解中的人会出现听力问题,经常在严寒潮湿的地方工作的人会出现风湿性关节炎,再有经常接触反射性的人很容易出现反射性皮肤病、放射线白内障以及放射线肿瘤。
3、生物因素:生物因素多是指一些病菌和细菌,经常接触病菌和细菌难免会患上疾病,比如动物皮毛上有炭疽杆菌,其他的比如脑炎病毒,感冒病毒等。
4、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很多单位都不能合理的安排作业者的休息和工作时间,长时间的安排工作,这样很容易导致工人猝死。再有工作强度过大,精神紧张以及个别器官过度紧张,不良的姿势都属于劳动中的不良因素。
5、生产环境中的有害物质:生产环境中也有很多职业病的有害因素,比如自然环境因素,长期待在高温的地方、有辐射的地方以及空气质量不好的地方,再有不合理的生产过程也会引起环境受到污染,引起一些职业病的有害因素出现。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因素:还有一些职业病有害因素是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因素。
以上六点就是引起职业病的很重要的有害因素,我们要尽量的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比如工作单位要合理的安排工人工作和休息的时间,再有如果工人压力大要做好疏导工作。再有做完工作单位一定要给工人一个良好的工作缓解,在可能接触到有害气体以及射线的时候做好防护工作,这样都可以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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