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如题所述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有: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与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行政行为的四大效力是:
1、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2、拘束力: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3、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遵守和服从(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立即执行)。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是指由公共行政实体依据其行政法所赋予的权力,并针对一单独个别的情况,作出一个对外产生积极或消极法律效果的决定或命令。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撤销判决和重作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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