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是生产经营单位防范安全生产风险的重要保障。本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门提出要求,同时对其履行职务给予应有保障,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安全生产法作用:
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作业场所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直接威胁到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对生产经营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主要责任人的职责、法律责任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这就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检查、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安全生产法的颁布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法可依,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