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行政行为的效力吗

如题所述

行政行为的内容不包括行政行为的效力。

扩展知识: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特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特征:从主体上看,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所做出的。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务行为,而不是一种私人行为。

从方式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而不是双方行为。从效果上看,行政行为是一种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作为行政主体对相对人所做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从总体上看,行政行为的内容都是围绕着创设、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展开的,因此,行政行为的内容可以表现为如下几种形态:

1、赋予权利或利益。此种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法律上的权利资格,或直接给予某种利益。这种行政行为也被称为授益性行政行为,其在法律上的典型形态是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给付行为。

2、科以义务。行政行为为行政相对人增设某种法律上的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是要相对人“作为”的义务,如罚款处罚;也可以是禁止相对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如责令停产停业。

3、确认权利或义务。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证明相对人的某种法律地位、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存在。

这种证明虽然表面上看并不创设新的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对既定事实的一种事后确认,但是由于这种确认系由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因此往往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4、变更权利或义务。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改变行政相对人原有的权利义务,即使相对人原有的权利义务发生增减。如扩大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范围。

5、消灭权利或义务。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是使相对人通过原来的行政决定获得的权利或产生的义务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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