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

如题所述

  有时间要求,简易程序四十五日内审结;普通程序六个月内审结。
  判决书的送达也有要求,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9-21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追答

人民法院批准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12-11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