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细则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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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4〕15号 2014年5月27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学校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学校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事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治安保卫工作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部门应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管理目标,与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励。
第三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确保重点的原则。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减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第四条 学校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各级主要党政领导负责的责任制,作为校园综治工作的一部分,签订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书,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和各项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
第五条 师生员工是学校的主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治安保卫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学校的安全。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和单位。
第七条 本细则在校长领导下施行,保卫处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校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全校重大保卫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治安保卫宣传教育。
(三)组织审批学校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并责成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四)督促各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重大灾害事故组织查处。
(五)负责保卫机构及群众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经费的落实。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领导责任,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年度综治考核,同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管理等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惩。
(二)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四防”(防破坏、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安全教育。督促所属单位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三)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管理制度。并负责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中硬件建设所需费用的落实。
(四)对外来工作、学习的人员或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切实采取各项措施,确保本单位及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做好本单位易发案部位的防范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确因本单位难以整改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上报。
(六)负责调查处理本单位一般治安案件,协助保卫处查处治安案件。组织调解单位内部及本单位有关的治安纠纷。发生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调查处理。
(七)领导和组织治保会、义务消防队的工作,定期开展活动,搞好“四防”工作。
第十条 各三级单位(科、室、公司等)主要负责人职责:
(一)对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负责具体实施。对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目标,同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同布置、考核、奖惩。
(二)落实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各类治安岗位责任制,对重点、要害部位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并组织值班看守,确保安全。
(三)经常对本部门所属人员(含来本单位短期工作、学习的所有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安全教育,督促他们遵守本校各项制度,做好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四)加强对外来工作、学习人员或单位的教育、管理,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并严格执行。
(五)对发生的各类案件和事故立即报告,保护好现场,组织人员抢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集体宿舍、教室、体育馆、食堂、球场、露天物资等由明确分管的单位负责治安管理;组织文体活动由主办单位负责治安管理,并向有关部门备案,切实执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没有安全保障不得举办活动。
第十二条 凡属案件和事故,以保卫处为主,发案单位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不属于案件和事故的,以有关单位为主,保卫处配合单位调查处理;保卫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况直接进行查处。问题查清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二个月,确需延长时间的,应报校领导同意。对于隐瞒不报或不处理的,上级应追究所属领导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不够案件的轻微违法乱纪问题,如打架、赌博、小偷小摸、一般违纪等,凡涉及本校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由他们的上一级查处,涉及校外的,由保卫处协助公安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追查责任人的一般原则
(一)当事人,发现事故隐患后,能及时处理而未处理的,不能处理又未及时汇报的,如发生事故由该当事人负责。
(二)各级领导,在接到事故隐患的报告后,能处理而未及时处理的,不能处理而又不及时向领导汇报的,如发生事故由该领导负责。
(三)有关单位,在接到排除隐患的任务后,不按商定时间完成的,整改中碰到问题后,又不及时联系和向上一级领导或职能部门报告的,如发生问题由该单位负责。
第三章 保卫机构和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第十五条 保卫处是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工作。
保卫处工作职责:
(一)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提出贯彻意见,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在校长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实施。
(二)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校园稳定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三)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火灾、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做好重点要害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和外事活动的治安管理,做好学校重大活动和重大外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五)在校长领导下,监督、检查有关治安保卫工作和各级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完善制定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六)在校长统一部署下,开展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七)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情况;保护发案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校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八)管理在校内务工、经商、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九)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依据有关规定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处理。
(十一)领导群众治保组织,充分发挥他们联系群众的桥梁和骨干作用。
(十二)按照公安部门户籍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师生员工集体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审查及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保安队是学校保卫组织的组成部分,由保卫处领导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担任门卫、校园巡逻、交通管理、维护校园和宿舍区内的治安秩序,保卫要害部门的安全。
第十七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治保小组和义务消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学校行政部门和保卫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做好“四防”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本单位行政领导,依靠群众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做好帮助教育工作;发动群众制定安全公约;组织群众认真执行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参加防火、灭火和治安值勤工作。
第四章 制 度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主要有:
(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集体宿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三)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四)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五)门卫管理规定
(六)重要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七)办公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八)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九)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规定
(十)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十二)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十三)校内临时摆摊设点管理规定
(十四)校内商业网点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电子校园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十九条 上述制度另行公布施行,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的安全保卫制度。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领导负有督促检查之责,对违者批评教育并责其改正,情节严重要严肃查处并按规定给予处罚,不得隐瞒、包庇。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检查
(一)安全工作除日常不定期检查外,各三级单位(科、室、公司等)应每周检查一次,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每月检查一次,校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结合寒、暑假前,“五一”、“国庆”等重大假日)。对查出的隐患、漏洞、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本单位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要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并及时报告。
(二)检查主要内容:安全保卫制度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安全隐患、不安全因素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三)各级应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制度,详细记录检查情况、整改情况,以备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
(一)治安保卫工作考核采取一级考核一级的办法。校考核校直属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一级;校属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考核各三级单位(科、室、公司等)一级;各三级单位(科、室、公司等)考核个人。
(二)校级考核,结合全校综治考核进行年终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为充分调动责任人和广大群众共同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学校设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在治安、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责任人。
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对各单位落实领导责任制考核结果,评定年度综合治理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平时维护学校内部安全有功人员,给予精神、物质奖励,对违反本细则及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纪律处分;违反国家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查处,并追究责任人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公布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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