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怎么计算

如题所述

  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又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给国家造成的损失?

  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侦查终结前仍已追回的数额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认定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应以国家税款被骗数额为基础。

  国家税款被骗数额的认定需要结合骗税方式的不同来区别计算。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受票人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款;二是受票人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款抵扣真实的销项税款,从而骗取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对于第一种形式,国家税款被骗数额的认定即以受票人骗取的无真实交易基础的出口退税款的数额为准。对于第二种形式,就是问题一提到的无真实交易基础的双项虚开行为。

  首先,需要将为他人虚开的销项发票所抵扣的税额认定为国家税款被骗取数额,这是肯定的;其次,要不要将行为人虚开的进项发票所申报抵扣的税额认定为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这个问题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案例(何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已经明确:不应将此部分税额予以认定,即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仅限于行为人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他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道理很简单,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是对真实货物或劳务交易的增值部分征收的税赋,没有交易何来纳税义务?没有税源国家谈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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