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东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风公司)决定引进一套进口铸钢设备,但缺乏资金。于是以其子公司东正钢铁有限公司(简称东正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600万,保证5年还贷。设备引进后,其生产的产品满足了市场的需求,十分畅销,所获利润均由东风公司收取。2004年,由于钢铁市场滑坡,波及该公司产品的销售,以致其利润锐减,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几经追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查实,东正公司已资不抵债,无力清偿贷款。银行提出,由东风公司清偿债务。东风公司认为其与东正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的关系,东正公司应以其自身的资产清偿债务。
本案涉及到公司母子公司法律地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法律问题。请查阅有关书籍,弄清所涉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问题以及实践中如何认定的法律规定,据此分析本案。
不好意思,分很少,只能这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