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公司母子公司法律地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法律问题

2002年,东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风公司)决定引进一套进口铸钢设备,但缺乏资金。于是以其子公司东正钢铁有限公司(简称东正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600万,保证5年还贷。设备引进后,其生产的产品满足了市场的需求,十分畅销,所获利润均由东风公司收取。2004年,由于钢铁市场滑坡,波及该公司产品的销售,以致其利润锐减,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几经追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查实,东正公司已资不抵债,无力清偿贷款。银行提出,由东风公司清偿债务。东风公司认为其与东正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的关系,东正公司应以其自身的资产清偿债务。
本案涉及到公司母子公司法律地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法律问题。请查阅有关书籍,弄清所涉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问题以及实践中如何认定的法律规定,据此分析本案。
不好意思,分很少,只能这样了

根据你提供的资料,简要分析以下几点:
一、子公司与母公司在人格上是相互独立的,但并非意味着在承担责任上的相互独立。
二、实际上,东风公司为东正公司的股东或者叫实际控制人,登封公司的行为使东正公司遭受了损失。
三、20条 规定的是股东的义务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果你是为了保护东正公司的利益的话,可以从这两条下手,由股东行使诉讼。
五、如果你是为了银行的利益的话,就要对东正公司的法人人格进行否认,从而使东正公司的股东承担直接责任,因为法人人格否认以后,由股东承担责任,而且是无限责任,即可以使东风公司承担责任。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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