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了,信用社从未向当事人追讨过贷款。也就是说,在这20年,信用社已经放弃了追讨这笔债务权力,或者放弃了债权。 至于父债子还也没有法律依据.
即使信用社向法院诉讼,法院也不会受理,只能调解。因为已过法律诉讼时效期。
如果不想替父还款,你可以这样答复信用社:
我没有还这笔款的义务,你(指信用社)可以到法院起诉,有了法院判决,我会按法院判决书执行的。
不要怕,他们也就是吓唬吓唬而已,他们不会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的,因为已经20年没有追逃,不受法律保护了。
补充:
“多谢大家的赐教,帮助很大,不过据说银行欠款人写的是他长子的名字咧,这有没重大关系啊?”
在法律上,欠款人的名字是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那个欠条有没有他长子的亲笔签字或画押。比如:某某人自己写一张欠条,写的欠款人是美国总统,你说美国总统会承认吗?
再说了,事隔20年了,有什么证据说这笔钱没还,若没还为什么20年未讨要,真正的当事人(某父亲)已不在,无法澄清。
即使这笔款是他长子亲自签字画押的,并且至今仍然未还,从法律角度讲,现在也可以不还,因为已过诉讼时效期,视同已经放弃债权。从道义上......。
不多说啦,够详细了。
追问这个粘贴太不专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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