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盗窃被关押在看守所4个月了为什么一点消息都没有呢?

他是2013年12月20日进去的,他之前也是因为盗窃服刑了一年,出来一年多后又在浙江武义犯案时当场被抓,数额为1200元。一个月后家里《贵州》收到逮捕通知书,现在4个多月了之后就没有消息了。我也写了一封信寄去快20天了也不知道收到没有,我想知道在里面可以写信打电话回家吗?可以收到信件吗?有可能判拘役吗?他这样属于累犯吗?求急解······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
  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况,上述期限还要重新计算。
  综上,一般的刑事案件,从被逮捕到开庭,需要3个月左右,案情复杂的,时间还会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0
从逮捕到公诉再到判决,这些都需要时间,一般一个刑事案件从拘留到判决出来需要四到六个月的时间,在看守所里面不能够打电话回家,信,有可能收到。如果他之前被判盗窃是5年内的事并且他当时已经成年的话,那么他属于累犯,依法不可能判拘役。追问

那如果要判刑的话大概要判多久呢

追答

这个没地回答你,因为这要根据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等因素来判决,但应该不会超过三年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