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

如题所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的作用?
一是认真落实高检院“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工作要求。
二是根据来信情况,该院进行审查处理后,大多数的来信通过7日内结果性回复,来信人不再向检察机关信访,但仍有极少部分来信人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仍坚持重复来信,
三是认真贯彻司法为民方针,对于通过多次做工作,来信人仍坚持向检察机关来信反映信访事项的,该院主管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主管副检察长便带着该中心的工作人员,深入信访人所在镇、村,向镇村干部了解信访人诉求的形成原因,并协助镇村干部探讨解决办法,
综上问题所述,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有效减少矛盾积累和信访上行,有力的遏制了越级信访案件的发生,促进了信访秩序持续好转。
法律依据:《举报工作规定》,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举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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