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专有性如何受到影响?

如题所述

网络著作权的特性之一是其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享有这项权利。[5]与专利和商标相比,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较弱,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存在专属性。当作品通过网络发布,其著作权的控制权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因为作品的可获取性、高效传播和广泛传播都使得保护变得困难。


在数字化的网络环境中,使用者主要关注的是获取价格合理且质量优良的作品,他们对于版权归属和使用条件往往了解不足。版权人很难了解到自己的作品被如何使用,更别提控制不当使用的情况了。网络的特性使得数字化的复制品与原件几乎无异,甚至经过处理后可能优于原件,这为盗版提供了便利,进一步损害了版权人的经济权益。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似乎在专有性上受到了挑战,使得版权人的权益保护变得更为复杂。版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空间中显得更为模糊和难以掌控。


扩展资料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他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他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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