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实施诈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如题所述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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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至2016年9月,马建纹以购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渠两站一街项目拆迁安置房、办理北京户口等为由,采用签订《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虚假合同的手段,取得被害人信任,先后多次骗取张某1、朱某等二十九名被害人支付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100余万元。

2016年12月9日,马建纹到公安机关投案。马建纹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张颖博律师解答:

马建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马建纹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但其诈骗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被害人巨额经济损失无法追回,功不足以抵罪,不能对其从轻处罚。

张颖博律师能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河南理工大学,本科学历,多年政府招商工作经验,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实务、施工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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