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如题所述

1. 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了一笔进口精密机床的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三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然而,在临近装运日期时,其中一家工厂发生了火灾,导致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此为由,声称不可抗力,要求撤销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能否撤销合同?请说明理由。
原则上,该公司不能单方面撤销合同。这是因为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一般来说,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另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具体是选择撤销还是延期履行,需要根据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来判断。
在本案中,火灾虽然属于当事人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情况,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公司有权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而不是单方面撤销合同。
2.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并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然而,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货物严重破损,而保险中并未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因此要求我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在这种情况下,我方是否应该办理索赔?
我方没有义务办理索赔。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提交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无需保证到货。因此,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应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责任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因此,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我方不应办理索赔。
3. 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然而,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应首先向议付行议付货款,然后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只要全套单据合格,付款行不得拒付。同时,我方应向买方说明情况,并提出严重交涉。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最后,我方可以协助买方办理向保险公司的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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