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刑事管辖的原则是

如题所述

确定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原则和被告人居住地原则。

刑事管辖权原则如下: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总体原则由犯罪地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级别管辖总体原则为基层法院管辖。除此之外,还有移送管辖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刑事案件管辖权规定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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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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