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医护比例标准

如题所述

该标准如下:
每千服务人口配备医师不少于0.4名,每千服务人口配备护士不少于0.5名。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百分之20、百分之20、百分之10。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不小于百分之30。这是最基本的标准。当然也有特殊地区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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