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前置范围

如题所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的前置范围有以下几点范围(1) 行政处罚 决定;   (2) 行政强制措施 ;   (3)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是否颁发、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有关审批、登记等是否办理的决定,行政复议条例只是规定了申请许可证、执照, 行政复议法 增加了“申请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证书的形式、申请的事项都有了扩展;   (4)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   (5)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变更或者废止农业 承包合同 的行为;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复议法更加明确地规定“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这突出了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8)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和受教育权的职责,行政复议法增加了“受教育权”,这与近年来人们日益关注受教育权有关;   (9)不依法发放 抚恤金 、 社会保险 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给付),行政复议法增加了“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这是几年以来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进行的改革的结果;   (10)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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