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发明专利法中,专利权的放弃、撤销和无效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法国发明专利法的第五章主要关注专利权的终止与无效。

第四十七条提到,专利权所有者有权在任何时候放弃其全部或部分专利权,需通过书面形式向全国工业产权局提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若涉及专利的质权和许可证权,需这些权利人同意才能接受放弃。对于依第二十条规定的放弃,第二、三段规定不适用。

第四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纳年费会导致专利权撤销。自期满日起,撤销生效,由全国工业产权局局长决定或应权利人或第三方请求确认。专利权所有者在接到撤销通知后三个月内,可提出合理理由申请恢复专利,只要在法定期限内补缴费用,专利权即可恢复。

第四十九条详细列举了专利无效的情况:一、不符合第六至十一条条件的发明;二、说明不明确完整,无法实施;三、专利对象超出最初申请内容。若部分专利无效,采取限制相应专利权项。检察署有权对发明专利提起无效公诉。

第五十条(之二)规定,撤销判决具有绝对效力,除非有第三方控告。对于一九六九年一月一日以前的专利撤销,只影响判决中确定的部分。判决生效后需通报局长进行登记。部分专利权项撤销时,专利权所有者需提交修改后的专利权草本,如有异议,可上诉至巴黎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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