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市人民公园游泳时,丢弃价值人民币3000元进口劳力士手表一块,该表被人民公园游泳池的管理员拾得后,即交给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刘某未能在有关的行政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前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手表交给代售店拍卖,张某即在代售店按拍卖价格买了手表,赠送给自己的男朋友杜某。后来杜某因参加运动会比赛,把手表放在其邻居李某家中,于当日被小偷偷走。不久小偷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在李某家中偷盗进口劳力士手表一事,并说已经将手表卖给了袁某,因双方是在工厂门口相遇时谈妥卖表交易的,所以要价很便宜,定价是1000元,但实际上袁某只交付了700元,其余一直未交。杜某去公安机关认领,提出将手表返还自己的请求。刘某知道此事后,前去认定了这只手表是自己丢失在公园游泳池的手表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杜某返还其手表或者赔偿损失。
问题:
(1)刘某是否有权请求张某,杜某返还棋手表或者赔偿其损失?为什么?
(2)刘,张,杜,李,袁五人中谁对这块表有所有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