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有哪几项

如题所述

享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避险权以及获得赔偿权等多项权利。
一、知情权与建议权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这是保障他们安全工作的基础。同时,他们也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参与单位的安全生产民主管理,这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二、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这是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当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时,从业人员可以积极行使这一权利,推动企业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这是保护他们自身安全的重要措施。当企业要求从业人员进行违章操作或冒险作业时,他们可以依法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确保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受威胁。
四、紧急避险权
在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这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关键权利,他们可以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行动,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获得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相关民事赔偿的权利。当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伤害时,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工伤认定、伤残评定以及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紧急避险权以及获得赔偿权等多项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助于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也有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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