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需要公示的内容有哪些

如题所述

物业应该公示的内容如下:1、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投诉电话;2、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3、电梯、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及维护保养情况等。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有以下几点:
(1)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瑕疵;
(2)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
如房屋漏水,经向物业公司报修后未能解决;
(3)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
如未及时有效制止违章搭建、拆除承重墙等违法行为;
(4)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如财物被偷,车辆被盗、被划;
在小区内受到第三人侵犯等;
(5)物业公司未公布账目,侵害业主知情权;
(6)物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
如非法闯入业主住宅,违法对业主实施停电、停水、停气等行为;
(7)物业公司超越其职权,如擅自利用小区公共场地、设施牟取不当利益等。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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