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法院遇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2—75,多)

A.应当公开审理而没有公开审理的
B.被告人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的
C.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案件的
D.庭审中没有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答案】:ACD
《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本题分别属于:应当公开没有公开审理的,符合第(1)项,A项正确;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案件的,符合第(4)项,C项正确;庭审中没有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符合第(3)项,D项正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被告人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名,虽然也属于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但由于这种违反诉讼程序的程度较轻,一般不会影响公正审判。二审法院不必裁定发回重审,故B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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