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扩展资料: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1.十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2.除第1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1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二、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权限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