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存在问题及解决途径有哪些

如题所述

征地拆迁前有一个重要的环节,那就是对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很多人不愿意拆迁是因为评估的时候有些问题没协商一致或者是被拆迁人觉得评估有误而不愿意拆迁。那么拆迁评估常见的违法问题有哪些呢?
一、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评估机构对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的确定未依照上述规定,参考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二、评估方法错误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评估机构不采用市场价法评估,导致评估价严重偏低。
三、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而实践中拆迁人却单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更未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四、未经实地查勘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但实践中,拆迁评估人员没有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也没有经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五、评估机构没有给付完整的估价报告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第八节规定:估价报告应做到下列几点:
1、全面性:应完整地反映估价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
2、正文内容和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第八节第二条规定:估价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
(1)封面;
(2)目录;
(3)致委托方函;
(4)估价师声明;
(5)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6)估价结果报告;
(7)估价技术报告;
(8)附件。
但是,实践中,评估机构只提供估价结果报告,没有提供完整的估价报告。这是严重违法的。
六、不依法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法律规定拆迁区域一般应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但实践中,一些拆迁人只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却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这是严重违法的。一些即使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内容也极不完整,通常只有表格一张,极其简单。
七、拆迁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
法律规定评估报告应依法送达,一般是直接送达,被拆迁人拒收的话应留置送达,并有证明人员在场,且记录在案;特殊情况才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实践中拆迁人张贴于门的方式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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