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包含社保费用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税费、其它扣款等均为个人劳动所得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是承担了代扣代缴的义务,所扣除的部分实际上仍然是劳动者的工资,故该部分款项应当计入工资性收入。实践中,很多法院也支持这种做法,见(2018)川民再798号、(2016)湘民再109号。因此,“应发工资”应当是劳动者税前的、未扣社保等费用的,也就是说,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月工资标准既应包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也应包括税费和各种奖金。而“实发工资”指的是税后、代扣代缴社保费用之后的发到劳动者手中的工资。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吗1、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现行的规定是:当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合同并没有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明确规定,一般以双方协商的结果为准。2、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合同的解除是由劳动者的过失行为所致,故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3、非过失性辞退的三种解除属于法定特例,除了必须按服务1年给予1个月的经济补偿和必须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规定。“不能胜任工作”类的,必须经过培训或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解除合同;“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还必须支付不少于本人6个月的工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来的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更改合同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况的经济补偿不以12个月的工资为限。三、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形1、单位没有购买社保、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损害了劳动者利益。2、企业无法经营、裁员、破产、解体、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是单位主动要求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或者是因病无法再从事该工作的情况。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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