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3.9提出离职.4.9到期,我们是压半个月的工资,每月15号发工资.今天问公司,公司居然说我3月份的工资要到3.15拿,4月份几天的工资要到5.15拿,说这是公司的规定.请问这样是否符合劳动法,我可不可以去告他?告他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注意哪些事项?不好意思是,是3月份的工资到4.15拿,也就是说离职当天不能结算工资,而是要按公司所谓的发薪水日期领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