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所有权到底归谁

如题所述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网友咨询: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所有权到底归谁?
  律师解答:
  1.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2.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无法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卖人、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因出租人原因致使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承租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请求返还或者返还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效用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七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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