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同盟历史背景

如题所述

关税同盟是指国家之间为协调关税问题而签订的协议,旨在降低和免除成员国间的关税,促进商品自由流通。它们通常包括统一对外关税、建立共同关境等措施,旨在增强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这些协议往往涵盖对贸易产生限制的费用和限额。


不同类型的关税同盟在性质上有所差异,发达国家间的同盟通常具有争夺性,旨在提升成员国在国际市场的地位,而发展中国家的同盟则更多出于防御目的。例如,1834年成立的德意志关税同盟,通过逐步扩大,对推动德国经济发展和政治统一起到了关键作用。在普鲁士废除内地关税后,各邦陆续加入,最终形成全德关税同盟,其公约内容包括废除内部关税、统一对外税率等。


此外,瑞士和列支敦士登于1924年、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于1948年分别建立了关税同盟。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缔结了关税同盟,1960年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立,虽然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关税同盟有所区别,前者内部仅工业品自由贸易。而在非洲,中非关税及经济联盟和南部非洲关税同盟,以及安第斯条约组织(包括玻利维亚、哥伦比亚等国)也建立了各自的关税同盟,反映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同阶段和区域合作的多样性。


扩展资料

关税同盟(Customsun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协定,建立统一的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关税同盟从欧洲开始,是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之一。对内产行减免关税和贸易限制,商品自由流动;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和对外贸易政策。关税同盟有两种经济效应,静态效应和动态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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