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22
从你的表述来看,首先,从主观方面看,排除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换言之,对于伤害结果的造成,其余一同吃饭的人存在主观上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他们本应可以预料到一个醉酒之人单独回家可能会造成某些危害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料到。其次,从两方主体间的关系看,十六人之间存在朋友关系,虽然彼此间不存在互相保障人身安全的特定义务,但因为“一同吃饭并醉酒”这一事实的发生,双方由此产生一种彼此互相照顾的义务。但从法律实务看,凭此理由很难断定其余十五人应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一般而言,其余十五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