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4-05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第二百九十八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 应当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审查起诉部门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 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第二百九十九条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中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 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三百条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 超过七日后提出 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第三百零一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