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在选举程序中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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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是实现民主的一种重要途径。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作为选举发展道路上的不同方式,曾对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直接选举是指一个公职人员或一个代表机构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与直接选举相对应的一种选举方式,即一个公职人员或一个代表机构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一个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选举产生。对上述两个涵义,可以简单地描绘为:

  直接选举:选民→代表

  间接选举:代表→上一级人大代表和领导人

  在我国,直接选举主要在基层,包括县、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严格意义上还包括村委会选举;而间接选举包容的范围较大,包括乡(镇)、县、市(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设区的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的人大代表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间接选举是我国当前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选举方式,同时也是重要的一种。间接选举与直接选举主要区别是:

  1.选举主体不一样。直接选举的主体是选民,由选民直接选出代表;间接选举主要由代表选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领导人。

  2.间接选举无须像直接选举那样进行大范围的划分选区、选民登记、设投票站等。

  3.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中差额选举要求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之内,而间接选举差额比例则是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4.间接选举的操作程序比直接选举简单。

参考资料:http://www.xmzzb.gov.cn/show.asp?id=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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