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合伙人制度

如题所述

简而言之可分为人、财、业务三大部分,而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对这三方面的管理也不尽一致。
      1、目前国内大多数律所都实行了合伙人分级制度。通常很多律所都是分为权益合伙人和名誉合伙人这两大类。至于级别怎么叫似乎可能没那么重要。每个律所的合伙人分级制度不同,因此对应的合伙人授予条件和对应权利也不一样。

      2、很多所在高级合伙人之下还有一级合伙人或二级合伙人,因为创收水平不一致导致对应权利也相对高级缩水。初级合伙人在各大所较多为荣誉性质,通常不享受权益分配,只是以合伙人的名义对外承接业务,在一些公司制的所,初级合伙人薪金标准通常有最低标准限制。是合伙人晋升的第一个阶段。

      3、根据我国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有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和个人所三种组织形式存在,律所不得以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目前流行的公司制律所概念实际上指的是律所的管理激励模式效仿公司,施行部门化管理和薪酬统一定级,但其本质依然是合伙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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