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外来返人员管控措施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非必要不出省:市民非必要不出省,尤其不要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直辖市为所在区或县)和已有本地阳性病例报告的地区。省外回来人员要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健康监测、隔离观察等分类防控措施。

2、重防护不聚集:如外出前往公共场所,请务必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不聚集,与人接触时注意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尽量减少到密闭空间、场所。外出就餐,倡导分餐;避免多人聚餐,尽量缩短就餐时间;注意饮食卫生,使用公勺公筷。

3、配合做好公共场所防控措施:在公共交通工具与场站、医疗机构、学校、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一老一小”养育机构等重点单位和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影院、景区等人员聚集场所,主动配合做好“测温、亮码、戴口罩”等防控措施的落实。

4、配合境外、省外来绍管控措施:境外、省外来绍返绍人员请主动向村(社)、单位和入住酒店报备,配合做好相应的核酸检测、隔离、健康监测等分类健康管控措施。

5、注意健康监测:请广大市民做好个人与家庭成员的健康监测,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应佩戴口罩并及时就近到发热门诊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主动告知14天活动轨迹及接触史,就医过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