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的效力等级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是党章。党章是“母法”,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具有最高效力,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二是中央党内法规。中央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制定,主要规定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党员义务和权利的基本方面,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等,是党内法规体系的主干部分,其效力低于党章,高于中央部委和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央党内法规一般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

三是中央部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主要对党的某一方面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是党内法规体系的枝干部分,其效力低于中央党内法规。中央部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文件形式发布。

四是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各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主要对本地区党的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是党内法规体系的枝干部分,其内容不得同中央部委党内法规相抵触。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采用省区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形式发布。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三十一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严格遵循效力位阶要求:

(一)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二)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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