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统建房的享受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首先,申请者需要符合试点项目城市安置条件,且本人和配偶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住房(含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商品住房)。

2、其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

(1)退休干部、退休士官;(2)达到本职级平时服役最高年限3年以内的正团职(含)以上干部达到退休条件3年以内的高级士官;(3)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列入转业计划、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含)以上干部和一级军士长(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二类以上岛屿或西藏地区工作满8年的干部放宽至副团职,高级士官放宽至二级军士长);(4)纳入“军队正式职工数据库”管理的离退休(职)职工工龄满15年的在职职工以及已移交政府安置按规定由军队负责住房保障的离退休(职)职工;5、已故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休职工的遗孀,以及在职牺牲病故干部、士官的随军遗孀。

3、最后,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申请时需要进行人员信息采集(主要是核准本人、配偶、子女的基本信息,以及本人、配偶住房等信息),其它的具体流程请咨询本人单位业务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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