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用地一般用途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储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国家储备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完成了收购的土地,再转化为国家储备用地的政府行为。

土地储备的对象:

(一)国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四)因用地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或者是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

(五)交易价格偏低,政府应优先购买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征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按合同的期限开发或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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