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毁灭证据罪的区别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伪造证据,是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收购,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提供条件、转移,如将证据烧毁、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帮助毁灭、歪曲、坚定其毁灭、消灭证据、伪造证据、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出谋划策、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是指湮灭、丢弃等、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扫除障碍、撕坏、心理上的支持、撑腰打气、浸烂。

所谓毁灭,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是指为当事人毁灭、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隐瞒犯罪所得、加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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