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效力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2、制定机关不同。
法律的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为国务院;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制定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涉及的事项不同。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是国家主权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税种的设立;基本经济制度、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等。行政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主要涉及的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4、签发人不同。
全国人大会及常委员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