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证上没有名字的人有资格继承土地?

贵州(农村土地承包证)上户主是我公公,家庭成员有去世的婆婆,两个出嫁的女儿和小儿子家四口人,农村土地承包证上没有两个大儿子的名字,但是户口早就分户了,这些土地该怎么分?


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只要是家庭成员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

但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家庭中增加的人口,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没有记录在案,

这种人员要由家庭中达成共识,确定其承包经营权,并向乡镇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申报登记为共有人才合法。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扩展资料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土地没有所有权。

而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

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

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

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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