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修订了《武德律》,并于贞观十一年颁布了
《贞观律》,同时还编制和删定大量令、格、式作为律的补充.共“立律五百条,立刑名二十等,比隋律减大辟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资治通鉴•唐纪十》)尤其对死刑一再从轻.开初曾“议
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断其右趾”,后来又把断趾法改为流刑,并删去“
兄弟连坐惧死”之法.这样一来,比以前的死刑规定,几乎减少一半.总之,从立法的基本倾向看,是务求宽平,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隋末法律过于苛刻的弊病,这对于减轻劳动人民遭受司法镇压的痛苦,毕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后世的封建立法也有直接影响.“
贞观之治”是法制得到了较好贯彻执行的时代.这个局面的形成和
李世民“守文定罪”,“恤刑慎杀”的法制思想分不开.他说:“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
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自然安静”.(《贞观政要•仁义》)单靠严刑峻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兴仁义之政,力求恤刑慎杀,才能使老百姓渐知廉耻,官民奉法,盗贼日渐减少.对于执法官吏来说,重要的问题在于严格依法办事.能否依照律令断案,决不是件小事,它关系到国家存亡的问题.李世民对侍臣们说:“朕比来决事或不能皆如律令,公辈以为小事,不复执奏.夫事无不由小而致大,此乃危亡之端也.”(《资治通鉴•唐纪十》)他鼓励臣下对皇帝不守律令的做法要敢于直谏,不应等闲视之.只有君臣上下都能据律断罪,方可做到“庶免冤滥”.所以,李世民比较能够尊重法律的严肃性和相对独立性,即使有损于自己的权威也在所不惜.如有一次“大开选举”,他下令“诈伪阶资”者自首,否则处死.后查出诈伪者,大理少卿戴胄“据法断流”.李世民认为,这是使自己失信.戴胄说:“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而置之以法,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李世民听后收回成命,并说:“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有何忧也?”(《贞观政要•公平》)
第五、恢复和发展经济.
李世民认识到,“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凡营衣食,以不失时本.夫不失时者,在人君简静乃可致耳.”“国以民为本,人以食为命,若禾黍不登,则兆庶非国家所有.”(《贞观政要•务农》)所以,他从“国以民为本”的思想出发,在推行
均田制的同时,采取了“以农为本”、“不夺农时”、“与民休息”、“轻徭薄赋”的政策.李世民为了“不夺农时”,在赋役征收方面,推行以庸代役的
租庸调制,尽量减少徭役的征发;为了鼓励垦荒,规定归来的流亡农民可以减免赋役,设置义仓,对有困难的给予一定的粮食救济;为了促进人口的增殖和劳动力的增加,规定青年男女需适时婚配,鼓励寡妇再嫁,释放宫女自由成家,用“御府金宝”赎回农民因灾荒卖掉的子女和被
突厥掠夺去的人口;为了发展生产,修复和新建了一些水利工程.所有这些,都对当时社会经济迅速地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在军事、外交、民族关系,特别是
文化建设方面都有很多建树,唐朝为当时世界上众目所瞩、人心所向的强大帝国.当然,李世民是封建帝王,不可避免的有他的局限和缺陷,本文不是全面评价李世民,只是记述“贞观之治”可资后世借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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