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五星红旗获得毛泽东、周恩来和其他会议代表一致通过,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的国旗。该旗帜为红底长方形,左上方缀有5颗黄色五角星,当中四颗小星环拱于大星之右,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
其涵义如下:“红色”底面:象征革命;“黄色”五星:象征光明;一颗“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四颗“小五角星”:代表农民、工人、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四颗小星环拱于大星: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和人民对党的拥护。
扩展资料:
1990年6月28日,中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并于同日通过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
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国旗法》不仅规定了国旗的制法、悬挂场合及悬挂方式,还强调了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每个公民与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为确保国旗的圣洁和完整,天安门广场上空的国旗基本上几天更换一面。每逢重大节日,必须更换新国旗。即使国旗不受损,悬挂的最长时间也不得超过10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