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带病返乡证明有哪些优抚政策

如题所述

      我国对于“带病回乡军人”,依据今年7月2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颁布的《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网页链接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助费用(注),以及具有和其他退役军人家庭一样悬挂“光荣之家”牌匾优抚政策的。

      但是并不是凭借一张“退伍带病返乡证明”就能得到、带病回乡军人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助费的;而是要依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退役军人事务部沿用)网页链接第二条规定,经过户籍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的认定“带病回乡军人”后,方能领取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助费的;在认定"带病回乡军人"的基础上,旧病加剧的还能申请新评定六级以上的“因病残疾军人”,享受抚恤金待遇。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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