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能否返还农民?

如题所述

我村2000亩耕地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逐步被征收。现在,村民务农无地,就业无岗,纷纷要求原用地单位将闲置的土地以及因原用地单位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归还村民,或以有偿的形式合理作价出让给村民,以解决村民的生活问题。

村民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天津市静海县—读者

答:我国实行的是国家、集体两级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所有权性质的改变只存在一种情形,即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后转为国有。集体土地一旦转为国有后,不能再恢复为集体土地,即不存在把国有土地归还集体或农民的问题。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依照该规定,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暂时不能开发使用和暂时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国家可以确定给乡、村集体组织(包括已经转为城镇的居民)使用。这样做,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抑制乱占土地现象,并有利于发展农业和改善群众生活。长期以来,国家所有的土地由集体使用,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土地国家所有的性质并不因此而改变。国家建设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当地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且只限于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进行补偿。

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尚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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