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区政府有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如题所述

我因兄弟之间分家析产,引发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无果,遂向争议土地所在的市辖区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十天后,区政府告知无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理由是原区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已改为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区政府已经没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以无权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请问,区政府有无职权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广东读者 予文

答:区政府有权对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第五条规定:“土地权属纠纷实行地域管辖、分级调处:(一)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由乡(镇)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处。(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以上人民政府调处。(三)跨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调处。”第八条规定:“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应向人民政府递交申请书。”

可见,各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法定职权,并非取决于是否有隶属于本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论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是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还是上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都不影响其该项职权的行使。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 范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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