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AB两所派出所警员在一次执法办案合作过程中,A派出所一名警员枪支走火无意击中B派出所一名警员致其中枪死亡。这场不幸的事故该由谁来负责?受害人家属有年迈父母、遗孀、一双儿女,应该受到怎样的待遇?枪支走火的警员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分?国家应该予以受害人什么样等级的功绩?
枪支为什么走火不得而知,只知道事故发生后,枪支走火的警员向遇难家属一次性赔偿5W元。而受害人只得到国家的一张“一等功荣誉证书”。受害者遗孀安排进公安局工作。一双儿女每人每月享受220元抚恤金(于1999年起)。年迈父母每月共享受170元抚恤金。2005年一双儿女于同一年考上大学,公安局予以每人5000元奖励。2009年女儿考上研究生公安局予以5000元奖励。其实国家给与什么样的资金补偿并不是遇难者家属真正关心的问题,问题关键是为什么一名警察为了国家人民在办案过程中牺牲了自己的性命。难道还不足以追认烈士吗?我不懂法,警察枪支走火或许不是故意伤人罪,也无力怪罪于他。但这条人命是在为保护国家人民而牺牲的,是在办案过程中,为什么不能追认烈士?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一个男人是一个家庭的精神栋梁和支柱,失去亲人本已是万分痛苦极其难接受的事,如果国家和相关单位连这样一个精神慰藉都给与不了,谈什么以人为本?谈什么法治社会?
枪支走火有没违法相关条例已经不得而知,而且现在这个年头在公安局混的哪个不是有点后台的,就算是违反了,枪支走火的人也会去找人私底下把所有后顾之忧都解决了.走火与不走还重要麽?本人只关心一个问题,能否追认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