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中,一名警察枪支走火无意击中另一名警察,该由谁来承担一切责任?

10年前,AB两所派出所警员在一次执法办案合作过程中,A派出所一名警员枪支走火无意击中B派出所一名警员致其中枪死亡。这场不幸的事故该由谁来负责?受害人家属有年迈父母、遗孀、一双儿女,应该受到怎样的待遇?枪支走火的警员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分?国家应该予以受害人什么样等级的功绩?
枪支为什么走火不得而知,只知道事故发生后,枪支走火的警员向遇难家属一次性赔偿5W元。而受害人只得到国家的一张“一等功荣誉证书”。受害者遗孀安排进公安局工作。一双儿女每人每月享受220元抚恤金(于1999年起)。年迈父母每月共享受170元抚恤金。2005年一双儿女于同一年考上大学,公安局予以每人5000元奖励。2009年女儿考上研究生公安局予以5000元奖励。其实国家给与什么样的资金补偿并不是遇难者家属真正关心的问题,问题关键是为什么一名警察为了国家人民在办案过程中牺牲了自己的性命。难道还不足以追认烈士吗?我不懂法,警察枪支走火或许不是故意伤人罪,也无力怪罪于他。但这条人命是在为保护国家人民而牺牲的,是在办案过程中,为什么不能追认烈士?对于一个家庭来说,一个男人是一个家庭的精神栋梁和支柱,失去亲人本已是万分痛苦极其难接受的事,如果国家和相关单位连这样一个精神慰藉都给与不了,谈什么以人为本?谈什么法治社会?
枪支走火有没违法相关条例已经不得而知,而且现在这个年头在公安局混的哪个不是有点后台的,就算是违反了,枪支走火的人也会去找人私底下把所有后顾之忧都解决了.走火与不走还重要麽?本人只关心一个问题,能否追认烈士?

  办案过程中,一名警察枪支走火无意击中另一名警察,同时执行公务,如果没有违反《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正常用枪,那么可以申请工伤的,走火的警员只要是合法使用枪支,没有失误的地方,没有什么好处罚的,不存在故意或是放任的行为。枪支和子弹要经过鉴定,证明是否正常使用,查明为什么走火。
【工伤办理程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鉴定】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病历)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 16180—2006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送达申请
鉴定的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并给职工颁发《职工伤残证》。
4、【工伤待遇】按照伤残等级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3-20
我来回答。
首先确定了是走火吧~其实这就是工作上的一次安全事故,只不过因为是用枪,听起来好像比一般的工作事故要严重而已。同时执行公务,如果没有违反《枪支使用管理条例》,正常用枪,那么可以申请工伤的,工伤的话,如死亡这样的情况,赔偿款是根据工作时间啊~~家庭情况啊~~一次性赔偿几倍的工资,比如,还有20年退休,每个月工作是1000元,就是20*1000*N倍(n可能是1啦),其他比如要求给遗孀安排工作,照顾子女上大学等等都是可以谈的。也可以视情况要求追认烈士。
走火的警员只要是合法使用枪支,没有失误的地方,没有什么好处罚的,不存在故意或是放任的行为。枪支和子弹要经过鉴定,证明是否正常使用,查明为什么走火啊~~
希望有点点帮助。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3-19
对方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
第3个回答  2010-03-19
如果排除了是那名警员认为疏忽造成走火伤人的情况,那就只是一件意外事件,至于抚恤善后问题,应该提交当地公安分局处理了!不过,他们应该有人情味的。如果是由于人为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性质就不同了!
第4个回答  2010-03-29
主要看有没有违反 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