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规定期限的,业主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试问如未成立业主委员,单个业主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一般来说也就是现在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开发商指定的,如果是这样你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可以自行寻找物业管理公司,当业主与寻找到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合同后,同现在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关系自动终止.也就是说业主可以不理睬现在的物业公司而自行确定.

如果现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也就是说当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时,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职责.当业主找到合适物业公司时只要小区2/3以上业主同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物业管理合同,那么与现在的物业管理企业合约关系自动解除. 但,仅仅是单个业主是没法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的,也没有办法签约新的物业管理公司。

参考资料:http://hi.baidu.com/zgpm/blog/item/7535fbdc0a0dbfa1cd116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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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3-19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在前期合同未约定期限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无法实现业委会与与新物业企业签订物业合同,因此无法依据物业条例确定合同终止。

2、但是,在以上情况下,物业条例另有规定:
(1)第六条,规定了业主的权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2)第十条,“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也就是说,业主可以联名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提出质疑,也可以在不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履行业主大会职责,并提出解除合同。
3、其实,如果作为物业公司,应该考虑物业的实际情况,不管是住宅小区还是商务楼,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业呈现递增折旧,也要充分考虑成本投入及潜在风险。根据法律要求,可以在做好告知义务、现场存证等工作后,合理撤出。

不知道是否对你有帮助,如有疑问,可以共同探讨。
第2个回答  2010-03-16
一般来说,解聘物业公司必须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经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才可解聘物业公司。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单个业主,甚至是全体业主都想解聘,也是无能为力。所以,想解聘物业公司,就必须成立业主委员会。
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一般都会有合同的有效期限,通常都是如此叙述——“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自开发商出具的《入住通知书》上标明的入住之日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表述可能不同,但意思都是一样)
第3个回答  2010-03-24
对于楼主的这个问题,可以很明确的答复你,是不可以的。除非有业委会出面协调是完全可以的
第4个回答  2010-03-17
单个业主无法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如果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反应、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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